第一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并基于我校实际,本规程由此制定。我校认可的学士、硕士及博士三级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律、教育、文学、历史、理科、工程、管理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以及专业学位,其授权的专业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备并获得批准。
对于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品行,并展现出一定的学术能力。申请学位时,必须遵循规定,除执行已获批准的国际合作培养协议外,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颁发机构递交申请。这是对申请流程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我校的实际状况,特此制定本工作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认可并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级别的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以及专业学位,其授予资格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备并获得许可的专业。第三条 对于那些守法有德且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人士,均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在履行已获批准的国际联合培养协议的前提下,申请人仅能向一个学位授予机构提交申请,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第一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基于我校实际,特此制定本详细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认可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科、管理、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以及专业学位的授予。此类专业的学位认定,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或备案。第三条 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法制观念,学术水平达到相应标准,方可依据本规程申请对应学位。在履行已获批准的国际合作培养协议的前提下,申请人仅能向一个学位授予机构提交申请,以确保程序的单一性和公正性。